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后,雙方就合作建設與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共識如下:
一、本協議用語釋義
1.充電設施,是指用于電動汽車充電的設備,由乙方在甲方擁有管理權限(包括但不限于產權、經營權、管理權)場地建設與運營。
2.充電停車位,是指在甲方經營管理的停車場所中安裝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
3.用電單價,按照充電停車位所在場所的用電性質按供電部門發布的實際用電價格計算。
4.充電費用,是指乙方作為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依據國家地方規定收取的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5.電費是指由社會電動汽車用戶實際承擔,由甲方向供電企業實際繳納并委托乙方代收的費用,或由乙方代收向供電單位繳納的費用。
6.充電服務費是指乙方依據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及政府文件規定向社會電動汽車用戶收取的費用。
二、充電設施建設
甲方同意將其自有的停車場的部分停車位及附屬位置免費提供給乙方建設與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包括其附屬設施)。具體停車場地址及充電樁建設數量見補充協議。
乙方負責在上述建樁場地充電停車位及其附屬位置投資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電力設施(含箱變及相關外電源)、消防設施、監控設施或設備等充電基礎設施,由乙方配套建設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監控設施或設備等的所有權屬于乙方;乙方承諾遵守甲方停車場管理相關規定。
1. 充電設施經施工和調試完成后,雙方應及時簽署驗收報告,確認工程完工;雙方確認。
2. 為彰顯城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推廣效果,方便用戶尋找充電樁位置,引導用戶正確使用充電樁,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在必要的位置設置符合甲方管理規定引導性的公益充電廣告指示牌,該牌產權人屬于乙方。
3. 甲方同意選擇乙方作為本協議合作場地所在停車場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新能源汽車運營的唯一合作方,不得允許第三方同類型企業進入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4. 上述停車位及其附屬位置建成的充電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由乙方以自己名義統一對外進行運營提供充電服務,合作期間乙方對社會新能源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收取充電費用;雙方確認,充電系統建設完成后將成為公用型充電設施,即開放的、面向社會公共服務的充電設施,為所有適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5. 乙方作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依據國家規定、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及政府文件規定向社會新能源車輛用戶,并根據充電后臺管理系統計量、收取用戶充電費用。
6. 甲乙雙方確認,充電樁用電單價不超過國家電網與供電局結算價格之峰時電價,具體另行約定;乙方在用電單價基礎上,對具體充電服務費執行價格具有完全的自主定價權,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據運營推廣的需要對實收價格進行調整;同時,若遇地方物價部門調整價格或因市場因素需調整價格的,乙方可對充電服務費的標準單價做相應調整。
7. 甲乙雙方共同約定,根據現場情況,若有必要,乙方后期依照市政府相關辦法向北京電力公司就公共充換電設施用電報裝或增加安裝核減表,甲方應無條件配合支持,相關產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核減表安裝完成后,由乙方方直接向供電局繳納充電電費。
三、甲方權利及義務
1. 甲方有權對在上述停車位進行停放和充電的包括乙方自營新能源車輛和社會新能源車輛,在不影響乙方充電設施運營的情況下,進行停車場的規范管理。
2. 甲方有權要求審核充電站規劃布局方案,場站設計應滿足甲方要求,符合甲方物業品質;
3.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上述停車位上建設的充電設施提出合法合理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并責令乙方限期整改。
4. 甲方應保證在協議期內享有充電設施安裝位置所在土地、,無任何糾紛,不會影響乙方正常建設與運營充電服務設施設備,并保證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權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響。
5. 甲方同意由乙方選定充電樁的型號、規格(如:品牌、功率、樣式等),同時應保障充電設施及其配套電力設施安裝地點具備施工條件,在充電設施安裝、調試(試運行)期間,指定人員配合乙方施工安裝,并協助乙方完成設備的裝卸和提供存放場所。
6. 甲方應保證在協議期內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場地可供充電樁的持續運營。如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府用電規劃調整、自然災害)導致無法使用,甲方應在不可抗力因素出現 3 0日內告知乙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恢復供電。
7. 乙方安裝充電樁及其配套電力設施,對充電樁進行智能監控、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故障維修、升級改造,等如需甲方提供協助或有關資料的,甲方應提供相應協助,具體材料格式如附件。
8. 應保障充電設施的充分使用,保證接受乙方充電設施服務的新能源車輛在上述停車位的優先充電使用,優先保障甲方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
9. 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對充電樁進行商業開發、涂改外觀、改變框架結構、出租、抵押等;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擅自移裝、拆除充電樁以及配套電力設施,否則,因此造成的對各類設備的損壞由甲方負責,因甲方擅自移裝、拆除而導致充電樁、線路等設備的安全性能遭到損壞,從而引發的設備故障、人身損害的賠償由甲方負責。
10. 甲方有義務在對上述停車位進行規范管理過程中看管、保護充電樁,維持充電樁可全天候使用;并且保證不得讓油車無故占用充電樁車位,如甲方發現充電樁遭到破壞應及時制止并告知乙方相關負責人員,協助提供線索,配合乙方向損害人追償;如甲方發現充電樁存在故障的,應立即暫停使用或通過設障要求客戶暫停使用,并通知乙方處理。
11. 為保護本合同項下乙方的知識產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技術文件資料和產品不得復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
四、乙方權利及義務
1. 乙方享有充電設施及其配套電力設施、公益指示牌等乙方所投資建設的設備的所有權,是充電設施智能充電系統的擁有者。
2.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充電設施服務的社會新能源車輛有權在上述停車位停放,以保證充電設施能起到及時與充分滿足充電需求的作用,及體現社會效益。
3. 乙方享有在充電設施上發布宣傳、推廣信息的權利。
4. 乙方負責提供充電樁,并對充電樁進行安裝和運營,乙方提供的充電樁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并對充電設施安裝和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非甲方原因以及因充電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5. 乙方負責對充電設施進行智能監控、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故障維修、升級改造,乙方應在充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進行及時的故障維修,保證充電設施的完好可用。
6. 乙方應將產品說明書交付給甲方,并就產品操作規范對甲方進行講解。
7.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履行費用與款項結算。
五、保密條款
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因本協議的洽談、締約以及履行過程中而獲得或知悉的對方的任何資料和信息視為保密內容,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可將上述保密內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于本協議以外的其他事項。
2. 本條款不因本協議的不生效、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協議的終止或者部分終止而失去對協議各方的約束力,任何一方若違反本條規定,應全額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六、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卻導致本協議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時履行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火災、爆炸、臺風、洪水、地震、海嘯、雷電或者戰爭。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履行協議的一方,須于事發后盡快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并在發出后的十日內,用快遞方式向對方提供由有關當局簽發的書面證明。
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協議的,經雙方協商,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協議,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完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七、協議期限和終止
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 年;
2. 本協議有效期內,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終止本協議,一方提前解除本協議或拒絕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造成充電設施無法正常建設與運營的,視為根本違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包括守約方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損失、充電設施運營損失,以及因此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及其他為獲得違約賠償支出的一切費用。
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其解釋。
2. 所有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或違約,雙方應本著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有權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九、通知與送達
1. 甲乙雙方向對方送達與本協議有關的重要文件和信息時,須以書面方式進行,應當以親自遞交、特快專遞方式發送至接收方在本協議尾部列明的營業地址。如果是采用親自遞交的方式,應以被通知方收到該通知的日期為準;如果是采用特快專遞的方式,應以郵件被簽收之日為準。
2. 為便捷考慮,雙方亦可通過尾部所列電子郵件方式向對方發出文件;經由尾部所列明的電子郵箱發出的文件,均視為發出方的意思表示;為穩妥起見,發出方應在發出電子郵件后即時電話或通知受達方查收,以免出現因郵件系統故障而引致的誤解。
十、其他
1. 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方友好協商后,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協議一式 貳份,自雙方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簽署項,無正文)
甲方:北京 |
乙方: |
稅號: |
稅號: |
地址: |
地址: |
聯系人: |
聯系人: |
電話: |
電話: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賬號: |
賬號 |
簽字蓋章: |
簽字/蓋章: |
附件1:
補充協議
基于甲乙雙方簽訂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推廣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充電樁安裝位置: 。
2. 停車位收費:□ 收費,標準為 ; ? 不收費。場地開放時間為 。
3. 安裝充電樁的數量: 120kW智能雙槍直流充電樁 臺。
4.場地使用費經協商為--------。
4. 乙方在設置公益指示牌之前,應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甲方主體信息及場所權證資料列表
序號 |
資料名稱 (復印件加蓋公章) |
是否提交 |
備注 |
1 |
商戶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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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蓋章 |
2 |
組織機構代碼證 |
|
需甲方蓋章 |
3 |
稅務登記證 |
|
需甲方蓋章 |
4 |
房產證 (須附證內附圖) |
|
需房產證上產權單位蓋章 |
5 |
土地證 (須附證內附圖) |
|
需土地證上產權單位蓋章 |
6 |
租賃協議 (須附房東房產土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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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蓋章,如甲方是產權方則無需此項 |
7 |
往期電費發票 |
|
需甲方蓋章 |
8 |
附件4: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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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甲方及土地證上產權單位蓋章 |
9 |
附件5:同意電動汽車進入停車場充電證明 |
|
需甲方蓋章 |
10 |
附件6:土地產權證明 |
|
需土地證上產權單位蓋章 |
|
附件4:
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
對 北京 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 北京朝陽 理管理有 在位于 號樓合作建樁事宜,上述場地(包括電力設施)系本單位提供給 北京 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本單位同意在上述場地安裝運營充電樁。
特此證明!
證明人:
蓋章: